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中润资源(***)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索赔损失。(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1年12月28日,中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润***)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号)。我会认为:2016年5月,中润***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0,000万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但中润***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我会决定对中润***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有投资者向济南中院***,要求中润***赔偿投资损失。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中润***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润***上诉,维持原判。